2007-03-26

【經濟日報2007-03-26】證券市場遊戲規則剖析》巴菲特柏克夏的捐款

證券市場遊戲規則剖析》柏克夏的捐款

【經濟日報/賴英照】 2007.03.26 04:19 am


巴菲特(Warren E. Buffet)曾經說,在民主國家,A把B的錢拿過來,交給C,A是立法院,B是納稅人,這個移轉財富的過程叫做課稅(taxation)。但如果A是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他們把公司的錢拿來捐給別人,卻叫做慈善。他問道:這是慈善呢?還是對股東課稅?

巴菲特真正的問題是:為什麼是由公司捐款,而不是公司以發放股息或其他方式,把錢交給股東,再由股東自己決定如何去捐?許多人提出的答案是:1、公司捐款比較省稅,因公司的盈餘要課稅,分給股東的股利也要課稅,如果由公司捐款,不但公司可以抵稅,而且因為沒分配股息,當然也沒有對股東課稅的問題。2、捐款可以提昇企業的公益形象,贏取社會認同,有利業務的推展。3、由公司捐款,數額較大,比較有能力和受領捐贈的人,議定使用捐款的條件,並加以有效監督,更容易達成捐款的目的。

美國的州法雖然明文規定公司慈善捐款的合法性,但大多沒有明定公司捐款應該履行何種程序。實務上多由執行長決定捐款的對象及數額;少數由董事會決定。有些公司設有專責人員處理捐款事宜,包括捐贈的標準、受贈人的優先順序、建立與受贈人之間的關係、評估捐贈效益及保存相關紀錄等。無論如何,股東通常沒有置喙的餘地。有人認為,捐款本屬公司業務範圍內的行為,由經營者決定捐款相關事宜,並無不妥。

但巴菲特認為,公司捐款如果對公司有直接的利益,而且所獲利益與捐款數額大約相當,這種捐款當然可以由經營者決定(他說,他所經營的柏克夏公司很少有這種捐款)。但如果捐款對公司只有間接利益,而且很難有具體的量化指標來衡量這項利益,這種捐款,便應由股東決定。

柏克夏公司的做法是,經營者決定捐款的總額,凡符合基本條件的股東,依照每人持有的股數,分配一定的捐款金額(例如1993年每一股可以捐10美元),然後由股東依照分配的金額,指定捐款對象,由公司開支票給受贈人。1996年公司有8萬名股東,這類捐款總計1,330萬美元,共有3,910名受贈人,包括教會、學校(大、中學)、醫院、社會救濟機構及文化、藝術團體等。

從實際執行的情況看,由股東指定捐款對象,不但深化公司民主,而且受領捐贈的團體可以更為多元。例如一般公司的捐款,由於股東各有信仰,為避免爭議,很少把錢捐給宗教團體,但由股東指定就比較自由。又如與墮胎相關的組織,因為股東對墮胎各有立場,公司也是少碰為妙(美國反對墮胎的團體,曾發動消費者,集體抵制捐錢給支持墮胎組織的公司);但由股東自行決定,就有彈性。1996年柏克夏的捐款,依照股東指定的對象,有130筆是給支持墮胎的機構,另外30筆是給反對墮胎的組織。

巴菲特的做法,獲得學者的贊同(包括哈佛大學教授Victor Brudney、Allen Ferrell及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傅立曼等),但也有批評的聲音。捐款對象分散,數額零星,不容易達成捐款的目標,而且對提昇公司的公益形象,效果也有限。此外,如果股東人數眾多,還會增加公司的行政作業費用。事實上,放眼美國各大企業,由股東決定捐款對象的做法,很少有公司仿效。絕大多數的公司,執行長或董事會仍然掌握捐款的決定權。

公司捐款之外,巴菲特自己也捐,而且捐得很多。他在2006年6月25日宣布,要把他持有的柏克夏公司的B股股票(約占總股數31%)拿出85%分批捐出來。依2006年6月23日每股3,071美元計算,這些股票約值370億美元。如果以2007年3月22日的股價3,609美元計算,捐款金額已達434億美元。相對於公司捐款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個人捐款顯然就單純多了。

(作者是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著有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06年2月初版)

【2007/03/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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