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英照說法》巴菲特的紡織廠
【經濟日報/賴英照】
2007.01.29 04:02 am
巴菲特(Warren Edward Buffet, 1930~)素有股神之稱。他所經營的柏克夏公司(Berkshire Hathaway Inc.)原是一家紡織廠,1965年5月10日巴菲特接手經營,當時公司淨值2,200萬美元,每股18美元。柏克夏後來逐漸轉型為投資公司,1988年11月29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06年10月23日柏克夏A股每一股以10萬美元收盤(B股為3,333美元)。巴菲特接手的41年間,柏克夏的股價漲幅達5,555倍,堪稱股王之王。
柏克夏轉成投資公司之後,紡織廠仍然繼續營運,但業績乏善可陳。1975到1984的九年間,紡織廠雖有5,300萬美元的營業額,卻虧了1,000萬美元。就投資報酬而言,紡織廠應該關掉。但巴菲特考慮到工廠對社區發展和居民就業的重要性,一直有些猶豫;當他看到優秀的工廠負責人又竭盡所能想讓工廠起死回生,就更下不了手。
1985年7月,巴菲特眼看紡織廠的經營無法好轉,而且也找不到適當的買主接手,終於決定關廠。巴菲特寫信給股東,解釋這個天人交戰的決定。他說,「我不會只為增加公司整體的報酬率,就把不賺錢或少賺錢的工廠關掉。但我也不能讓一家即使是非常賺錢的公司,永遠支持一間老是虧錢的工廠。亞當史密斯不會贊成前面一句話,馬克斯會反對後面一句,我則採取折衷的立場」("I won't close down businesses of subnormal profitability merely to add a fraction of a point to our corporate rate of return. However, I also feel it inappropriate for even an exceptionally profitable company to fund an operation once it appears to have unending losses in prospect. Adam Smith would disagree with my first proposition, and Karl Marx would disagree with my second; the middle ground is the only position that leaves me comfortable.")。根據柏克夏紡織廠一位負責人(Ken Chace)的說法,這個關廠的決定,已經晚了十年。
把員工和社區的利益,放在股東利益之上的例子,還有很多。亨利福特二世(Henry Ford Ⅱ)所主持的福特汽車公司,在1967年底特律(Detroit)發生暴動後,應密西根州州長和底特律市長的請求,宣布增僱6,500名員工,其中保留5,000名優先僱用貧民窟的居民。應徵的人不須考試,錄取後由公司提供交通車接送上、下班。
去年8月剛過世的威廉‧諾立思(William C. Norris, 1911- 2006),更是以營利公司幫助解決社會問題的知名人物。1957年諾立思創設Control Data Corp.,1964年推出的CDC6600超級商用電腦,速度比當時市場上任何電腦快十倍;1984年公司的市值達50億美元,是當年全球第四大電腦資料處理公司。
1960年代,美國許多城市暴動頻傳,諾立思相信,企業必須和政府合作,共同解決社會問題。他刻意把工廠設在貧民窟,大量僱用當地的工人,而且是僱用最沒有能力就業的長期失業人口(hard-core unemployed)。諾立思還以公司資金添購設備,讓工人可以在工廠就近照顧小孩。這些措施在當時都是創舉。憑著堅強的意志,加上不斷的努力,工廠居然賺錢。
如果巴菲特為了工人就業和社區繁榮,堅持讓紡織廠繼續虧損營運;假設福特汽車公司增僱的工人效率低落,而諾立思設在貧民窟的工廠不斷虧錢,這些經營者有沒有違反「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的義務?
依美國法律學會(ALI)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經營者「得適切考量倫理因素,採取適當負責之商業行為」。這種倫理考量(ethical considerations),能不能為經營者解套?ALI舉例說,假設一家公司一年賺1,500萬美元,但其中一間工廠每年虧400萬美元(逾盈餘的四分之一),而且沒有好轉的跡象。公司決定出售這家工廠,卻只有一個買家,而且講明工廠必須關掉,工人一個也不留。董事會能不能因為員工的利益,回絕這個買家?美國法律學會認為不能,因為公司不能無限期維持一間大量虧損的工廠。
因此,所謂倫理考量也有相當的限制。至於經營者的決策,如果不能以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或利害關係人條款(constituency statute)解套,是另外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作者是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著有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06年2月初版)
【2007/01/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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